时间:2018/9/2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近日,双柏法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双柏县税务局出具的三种应纳税缴款单,将19万余元执行款划转到国库。至此,双柏县首例由人民法院协助税务机关扣缴纳税人税款的涉税税款扣缴工作顺利完成。

年7月25日,双柏县良源茧丝稠有限公司因资金不足向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借款,年9月17日双方签订了1份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循环借款额度为万元,循环借款额度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9月17日止。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5%确定,双方对罚息、还款、担保、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相应的约定。同时,双方签订了1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柏县良源茧丝稠有限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年9月17日至年9月17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浮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相关从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付的费用。双柏县良源茧丝稠有限公司提供坐落于双柏县城小团山房权证双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双国用()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证号为:双他项()字第78号。同日,云南某担保有限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年9月17日至年9月17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合同签订后,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约定于年9月17日向双柏县良源茧丝稠有限公司提供了万元循环借款,年9月17日双柏县良源茧丝稠有限公司偿还了借款的本金万元及利息。年9月15日、9月17日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又向双柏县良源茧丝稠有限公司发放循环借款本金共计万元,到期日为年9月15日,9月17日。借款到期后,借款本金万元双柏县良源茧丝稠有限公司未偿还,年5月20日前的利息已结清,年5月21日起未结息,年8月25日云南某担保有限公司向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利息.38元。截止年8月20日止,双柏县良源茧丝稠有限公司欠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56元。

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至双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双柏县良源茧丝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万元;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年8月20日止万借款本金结欠的利息.56元,年8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双柏县良源茧丝稠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双柏县城小团山的房产、土地[双柏县城小团山房权证双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双国用()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向原告借款的本金万元中的万元及利息承担抵押责任,原告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周甲、周乙、周丙、周丁及谢某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四、被告云南某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双柏县良源茧丝稠有限公司向原告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万元中的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后当事人上诉至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决生效后,双柏县良源茧丝稠有限公司、云南某担保有限公司、周甲、周乙、周丙、周丁及谢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双柏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向双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柏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拍卖。在拍卖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双柏县税务局致函双柏法院:请求协助国家税务总局双柏县税务局征收因法院拍卖涉案房产、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房屋建筑物应纳增值税.35元,无形资产应纳增值税.90元,扣缴自年以来欠缴地方税收.64元,共计.89元。

为了及时将涉税款缴入国库,双柏法院执行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双柏县税务局多次沟通联系,往来协调十余次,顺利将税款划入国库。这是双柏首例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协调配合,成功扣缴涉税款入库的案件。

来源:双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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