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双柏县城区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强化道路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县城形象,方便居民出行,确保城区交通安全、文明、有序、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年12月30日《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双柏县城区交通秩序的通告》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双柏县城区交通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受限车辆在限制时段内出、入双柏县城区行驶、停放 (一)限制入城车辆 1.大中型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轻型载货汽车(载质量≧0.5t)。2.大中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变型拖拉机。3.大中型载客汽车、大中型教练客运车、农村客运车(公交车除外)。4.车身高于2.5M的各型车辆。 (二)限制入城时段 每天:07:00—20:00。 (三)限行区域 1.文昌路与东兴路交叉口,在限行时段内禁止受限车辆驶入东兴路。 2.文昌路与查姆大道交叉口,在限行时段内禁止受限车辆驶入查姆大道。 3.文昌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在限行时段内禁止受限车辆驶入人民路。 4.文昌路与文康路交叉口,在限行时段内禁止受限车辆驶入文康路。 5.文昌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在限行时段内禁止受限车辆驶入文明路入城。 6.虎乡大道与湖海路交叉口,在限行时段内禁止受限车辆驶入湖海路。 7.虎乡大道与富康路交叉口,在限行时段内禁止受限车辆驶入富康路。 8.虎乡大道与民丰路交叉口,在限行时段内禁止受限车辆驶入民丰路入城。 9.虎乡大道与曙光路交叉口,在限行时段内禁止受限车辆驶入曙光路入城。 10.查姆大道虎神岛广场路口,在限行时段内禁止受限车辆进入查姆大道驶入城区(包括禁止从金湖秀园小区驶入后再进入查姆大道驶入城区)。 11.查姆情路与妥甸至箐口公路交叉口,在限行时段内禁止受限车辆驶入查姆情路。 12.永兴路与元双公路交叉口,在限行时段内禁止受限车辆驶入永兴路。 13.兴贸路与元双公路交叉口,在限行时段内禁止受限车辆驶入兴贸路。 14.龙泰瑞园小区道路,在限行时段内禁止受限车辆驶入兴贸路。 (四)限制入城车辆禁止在受限时段、受限区域行驶、停放 1.限制时间段:每天7:00—20:00。 2.禁止停放区域:限行区域入口以内的所有城区道路、街道、停车泊位、广场、小区、院场、单位内部、东兴路停车场。 3.城区限行区域内受限的车辆,只能在限行时段外和限行区域外通行,临近限行时段,必须驶离限行区域。 二、车辆停放范围 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入双柏县城区,只允许停放在停车泊位内和指定的停车场所,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区域和未指定的停车场所一律不得停放。 (一)允许入城小型机动车辆停放范围 1.东兴路:停放在东兴湖一侧施划的停车泊位和东兴路停车场的停车泊位内。 2.兴贸路:停放在道路两侧施划的停车泊位内。 3.永兴路:停放在道路一侧施划的停车泊位内。 4.双兴路:停放在道路一侧施划的停车泊位内。 5.永青路:停放在道路一侧施划的停车泊位内。 6.永昌路:停放在道路两侧施划的停车泊位内。 7.人民路:停放在道路两侧施划的停车泊位内。 8.街心花园:允许出租车停放在出租车招呼站泊位内,公交车停放在公交车停靠站泊位内,此区域范围内无停车泊位区域禁止停放一切车辆。 9.查姆大道:停放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 10.文昌路:停放在道路两侧施划的停车泊位内。 11.长青路:停放在道路两侧施划的停车泊位内。 (二)限制入城车辆停放范围 虎乡大道与查姆大道路口以南虎乡大道两侧停放。 三、禁止车辆停放范围 城区道路、广场、街道未施划停车泊位和未指定停放的区域,禁止停放一切车辆。 (一)查姆大道、长青路、人民路、永青路、永兴路、兴贸路、双兴路、东兴路、永昌路、昌源路、朝阳路、光明路、文卫路、妥甸街、曙光路、文康路、虎乡大道、文昌路等城区道路无停车泊位的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二)二轮摩托、二轮燃油车及电动自行车禁止停放于施划在道路上的小型车辆停车泊位内,临时停车不得占用肓道、人行道及不得妨碍行人通行的地方。 (三)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允许停放到规划的停车泊位内。 (四)在交叉路口附近、单位门口、小区出入口、通道口、人行道、窄路、陡坡路段禁止停放一切车辆。 (五)彩鄂公路与虎兴路路口沿虎兴路起经查姆湖堤至虎神岛广场禁止临时或长时停放车辆。 (六)禁止客运车辆(大、中型客运车、农村微型客运车)入城并在城区所有区域停放、通行。 (七)城区内禁止车辆在人行道停放。 四、公交车、出租车停靠范围 (一)公交车按所规划的公交线路行驶,并在所设置的公交车停靠站停车上下客,禁止在公交车停靠站外的其他地点停车上下客。 (二)出租车要加快循环,增强流动性,允许在出租车招呼站和其他停车泊位停放,但须遵从相关行业管理规范。需临时停车上下旅客的,必须驶到安全区域靠右停放,且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五、双柏县城区所有街道、道路均启用电子监控系统和移动设备抓拍交通违法行为,所被抓拍的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罚 六、处罚及依据 (一)机动车违反禁令指示、禁令标志、标线,在禁止停放区域停放、行驶或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不在公交站点、出租车招呼站停靠、客运站上下客的、限制入城车辆在限制时段内出、入城行驶、停放的;以及每天20时后驶入城区限行区域、禁止停放区域的限行车辆必须于次日7时前驶离限行区域及禁止停放区域,如不驶离限制区域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双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元的处罚,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人记3分。 (二)机动车在交叉路口附近、单位门口、小区出入口、通道口、人行道、窄桥、窄路、陡坡、停车超过停车泊位线以外及停车不规范斜停、横停、未按行驶方向顺停等其他情形影响车辆通行,临时或长时停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双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三)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小型汽车、大、中型客、货运车未按规划停放,直接上人行道停放的,由双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给予罚款元的处罚,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人记3分。 七、附则 (一)公交车必须靠站上下乘客,严禁随意停靠上下乘客(禁止招手即停)。 (二)其他车辆禁止在公交车停靠站及出租车招呼站停放。 (三)在限制入城时段期间,如遇限制入城、出城车辆属救灾物资运输车、救援车辆、城市建设需要出入城的机动车,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出入城。 (四)严禁在道路上摆摊设点,任意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妨碍车辆及行人通行。 (五)未经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凡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安全活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依法给予处罚。 (六)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殡葬、电力等车辆在执行任务和作业时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七)县城区其他有关车辆通行及停放,以县城区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线、牌)和现场交通执勤人员指挥为准。 (八)本通告自年7月27日起施行,年12月30日发布的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双柏县城区交通秩序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双柏县人民政府 二О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赞赏 长按治白癜风合肥哪家医院好治疗白癜风出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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